2025-05-21
李女士入职某公司后,常于休息时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务,离职时向公司索要 12 万元加班费遭拒,双方对簿公堂。法院经审理,依据李女士提供的证据,认定其休息时间工作超出简单沟通范畴,属加班行为,判决公司支付 9 万元加班费,二审维持原判。 案件揭示了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形态的深刻变革。当工作场景从办公室延伸到手机屏幕,传统的"打卡加班"认定标准已然过时。法院突破性地提出"虚化工作场所"原则,将"实质性劳动内容"作为认定标准,这一裁判思路值得赞赏。它既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,也顺应了灵活办公的新趋势。...